连锁经营企业分部向总部交纳的加盟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?
对于连锁企业的加盟费的处理,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。如果连锁企业缴纳的加盟费是一次性缴纳的,那么应该计入无形资产-特许权使用费,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处理。不能做为无形资产-商誉,因为商誉可以是自创的,也可以是外购的,只有外购的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帐,即只有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,才能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。贵单位支付的连锁加盟费不应该当作是商誉,而应当作特许权使用费处理,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摊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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